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和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只要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无论这个人是什么身份、从事什么职业,都有可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而贪污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就是说,只有这些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 其次,在犯罪手段方面,盗窃罪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来获取他人财物。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例如,溜门撬锁进入他人家中偷东西,或者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包等行为。而贪污罪的犯罪手段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关键,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款据为己有。 再者,从侵犯的对象来说,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则主要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 另外,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也有所不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就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依法履行职责,贪污行为破坏了这种职务的廉洁性,对国家的廉政建设造成了严重危害。 最后,在量刑上,虽然两罪都有相应的刑罚规定,但由于贪污罪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通常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在相同的犯罪数额等情节下,贪污罪的量刑一般会比盗窃罪更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贪污罪都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总之,盗窃罪和贪污罪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侵犯对象、侵犯客体以及量刑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和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打击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