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我不太清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具体有啥不一样,也不知道它们之间是怎么关联的。在实际的法律事务处理中,它们各自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我国检察体系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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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最高层级,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则是相对而言的,对于某一具体的地方检察院来说,比它层级高的检察院就是其上级人民检察院。 从领导关系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意味着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当下级检察院在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比如在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上,上级检察院可以进行督办,确保案件依法处理。 在职责范围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对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则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领导下级检察院开展工作,同时对辖区内的重大案件进行办理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我国检察体系中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它们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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