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理离婚案会遇到哪些难题?


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审理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程序。缺席审理离婚案会遇到诸多难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关键。在正常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会就感情状况进行陈述和辩论,法官可以通过双方的表现、陈述细节等来综合判断。然而在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其对于夫妻感情的看法、态度等无法直接表达,法官只能依据原告一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而原告的陈述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这就使得法官难以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在缺席审理中,调解环节往往难以有效开展,感情破裂的认定难度加大。 其次,财产分割存在困难。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重要的一部分。在正常庭审中,双方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价值等进行举证和质证。但在缺席审理时,被告未到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可能无法全面提供信息。原告提供的财产证据可能不完整或存在争议,比如原告可能隐瞒部分财产,或者对财产的价值评估不准确。而且,对于一些需要双方协商处理的财产问题,如房产的归属、车辆的分割等,由于被告缺席,无法进行有效的协商,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进行判决,可能导致判决结果无法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在缺席审理中,协议处理难以实现,给财产分割带来了很大挑战。 再者,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也较为棘手。确定子女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孩子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在正常庭审中,双方会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进行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法官可以了解双方的情况和孩子的意愿。但在缺席审理时,被告未到庭,其抚养意愿、抚养能力等情况难以准确知晓。同时,对于孩子的意愿,由于被告缺席,可能无法充分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缺席审理中,要准确按照这些规定来判定子女抚养权,难度明显增加。 最后,送达和执行存在障碍。在缺席审理前,法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如果被告下落不明,送达可能会遇到困难,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但公告送达时间长,会延长案件审理周期。而且,即使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在执行阶段也可能会面临问题。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由于其未到庭,可能难以掌握其财产状况和行踪,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和执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但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中,这些程序的实施会面临诸多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