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难点有哪些?


后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时交货或者交的货不符合合同要求,乙就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然而,后履行抗辩权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首先是对先履行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判断标准问题。合同中对于履行的质量、数量、时间等方面的约定可能并不十分明确,这就导致在实际判断先履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时存在争议。比如,合同约定货物要“优质”,但对于“优质”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这就容易引发双方对于先履行方是否履行符合约定的分歧。 其次是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度。后履行方在行使抗辩权时,需要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先履行方,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而且,后履行方只能拒绝与先履行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部分相对应的履行请求,不能过度行使权利。例如,先履行方只是部分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后履行方就只能拒绝支付这部分货物对应的价款,而不能拒绝支付全部价款。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后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是一个难点。后履行方需要证明先履行方存在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但在很多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并不容易。比如,先履行方交付的货物存在隐蔽瑕疵,后履行方可能在接收货物时难以发现,等发现问题时再收集证据就会面临困难。 最后,后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分也存在一定难度。不同的抗辩权适用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如果混淆了这些抗辩权,可能会导致权利的不当行使。例如,在合同没有明确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错误地行使了后履行抗辩权,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 总之,后履行抗辩权虽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但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需要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谨慎对待,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