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约定管辖地址变更有什么解释?
我之前和别人签合同,约定了管辖地址。现在情况有变,可能要变更管辖地址。我不太清楚最高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解释,看看变更管辖地址有什么要求和限制,以及对我这种情况适用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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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约定管辖是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提前商量好,如果以后有纠纷了,去哪个法院打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约定管辖地址变更有相关的解释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约定管辖地址变更时,首先需要看当事人是否有新的书面协议。如果双方通过新的书面协议重新约定了管辖地址,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新的管辖地址就会被法院认可。也就是说,只要双方都同意,并且按照法律要求用书面形式确定了新的管辖法院,那这个新约定就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没有新的书面协议,原约定管辖地址仍然有效。即便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一方的住所地变更等,但在没有新的有效约定之前,还是要按照原来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另外,如果约定管辖地址变更后涉及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则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因此,约定管辖地址变更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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