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哪些难点?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诸多难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债务用途的举证困难是一大难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在实际中,要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并非易事。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声称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实际用途。因为日常生活开销种类繁多,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款项可能已混同,难以清晰界定。 其次,债务的真实性也难以核实。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一方为了多分得财产或者让另一方承担更多债务,而虚构债务的情况。虚假债务通常表现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形成时间、款项交付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等因素。但由于这些证据往往可以被人为伪造,使得判断债务的真实性变得十分困难。 再者,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较难认定。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债务可能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另一方并不知晓。事后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另一方可能会否认自己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此时,如何判断另一方是否知情或者是否应当知情,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关键。例如,在一些家庭中,一方负责对外经营,另一方较少参与,对于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另一方可能确实不知情,这就给认定共同意思表示带来了挑战。 最后,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模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些债务可能既有个人使用的部分,又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部分。比如一方借款用于个人创业,但创业所得也有部分用于家庭生活。这种情况下,很难准确划分哪些是个人债务,哪些是共同债务,给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总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