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结论没有异议但对于判决依据不认同,是否可以不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一审判决结论没有异议但对于判决依据不认同的情况时,当事人需要审慎考虑是否上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上诉的概念。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也就是说,上诉不仅是针对判决结果,对于判决的依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异议,都可以通过上诉来表达。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并没有限制当事人只能针对判决结论上诉,对判决依据有异议同样可以上诉。 然而,是否上诉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虽然对判决依据不认同,但判决结论符合自己的期望,不上诉意味着认可了一审判决的既成事实。一审判决会在上诉期届满后生效,当事人需要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选择不上诉,之后再想对判决依据的问题进行纠正就会非常困难。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旦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要改变判决就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而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较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需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 如果决定上诉,需要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在上诉过程中,要清晰阐述对判决依据不认同的理由和依据,以便二审法院能够全面审查案件。 总之,一审判决结论没有异议但对于判决依据不认同,从法律规定上是可以上诉的,但当事人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权衡上诉的利弊和可能面临的结果,谨慎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