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在过去,我国法律曾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结婚的疾病情形。然而,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 在此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现在法律不再直接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结婚。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重大疾病”的范围,但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这些疾病可能会对婚后的生活质量、生育以及配偶的健康等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现在重点在于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一方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也更尊重当事人基于真实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结婚的意愿。在结婚前,双方进行全面的婚前检查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让彼此充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为婚姻生活做好更充分的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