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被单位辞退后,赔偿应该找谁要?


劳务派遣工被单位辞退后,赔偿找谁要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三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工,但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是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 - 若退回原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劳务派遣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这种退回不属于违法,劳务派遣单位再依照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计算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若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没有法定理由随意退回,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因此解除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是用工单位直接辞退劳务派遣工(这种情况相对少见,因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 若辞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一般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但可能涉及到经济补偿,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支付。 - 若用工单位的辞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没有法定事由辞退,此时劳务派遣工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劳务派遣工被辞退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