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日期纠纷有哪些处理方法?


竣工日期纠纷指的是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这类纠纷会涉及到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承担等重要问题。 在处理竣工日期纠纷时,有一些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竣工日期的确定做出了相关规定。 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也就是说,当工程完成施工后,经过发包方、承包方以及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等共同验收,确认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质量标准,那么这个验收合格的时间就是竣工日期。比如一个住宅建设项目,经过各方检查,房屋的主体结构、水电线路、消防设施等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验收通过,此时的日期就是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实际工程中,有时承包方完成工程后,按照规定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资金未到位、内部协调问题等,故意拖延验收。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以承包方提交报告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例如,承包方在完成一座商业大厦建设后,于6月1日提交了验收报告,发包方却一直未组织验收,那么6月1日就被认定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方在工程未经过正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提前使用了工程,那么从其开始使用工程的那一天起,就视为工程已经竣工。比如发包方在厂房还未验收时,就提前将设备搬入厂房开始生产,那么设备搬入厂房的日期即为竣工日期。 在实际处理竣工日期纠纷时,双方首先可以尝试自行协商解决。友好的协商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避免进一步的矛盾激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重新核对工程进度和相关资料,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机构通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站在中立的角度,帮助双方分析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调解过程相对灵活,也比较高效。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纠纷,那么就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仲裁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约定,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程序进行裁决。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仲裁和诉讼的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