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购房会有哪些纷争?
在同居关系中,购房问题往往容易引发诸多纷争。下面我们详细探讨一下可能出现的纷争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
首先是房产归属的纷争。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其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如果双方都出资购房,却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在分手时就容易对房产的归属产生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但在同居购房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登记来确定实际的产权归属。如果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出资方需要提供出资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对房产也有权益。如果双方共同出资,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处理。一般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则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其次是购房出资的纷争。在同居购房时,可能会出现一方出资较多,另一方出资较少的情况。或者一方以借款的方式出资,另一方认为是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关的书面协议,就很难确定出资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一方主张是借款,需要提供借款的证据,比如借条、聊天记录等。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法院可能会按照共同出资来处理。
再者是房产增值部分的纷争。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产可能会增值。对于增值部分的分配,也是同居购房纷争的一个焦点。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增值部分一般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另一方没有出资,在某些情况下,另一方可能也有权主张一定的增值部分。比如,另一方对房产进行了装修、维护等贡献。
最后是购房贷款的纷争。如果是以一方的名义贷款购房,另一方也参与了还款。在分手时,对于贷款的偿还和房产的归属也容易产生纷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虽然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有所不同,但在处理购房贷款问题上,可以参照类似的原则。
总之,同居购房容易产生各种纷争。为了避免这些纷争,建议在购房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出资情况 、产权归属、增值部分的分配等问题。这样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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