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前的共同债权的争议点有哪些?
在离婚起诉前,共同债权的争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债权的存在与否。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可能会主张存在共同债权,而另一方则可能否认该债权的存在。这通常是因为双方对于债权的认识不同,或者一方试图隐瞒某些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虽然这里说的是债务,但债权同理,如果不能证明债权的存在,那么在分割时就不会被考虑。例如,一方声称对第三人享有借款债权,但却无法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有效的证据,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合理怀疑该债权的真实性。
其次是债权的性质认定。即该债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判断债权是否为共同债权,关键在于其产生的时间和用途。如果债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并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么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反之,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产生的债权,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权。比如,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给朋友的钱,且这笔钱朋友用于自己的生意,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联,那么另一方可能会主张这是个人债权。
再者是债权的数额确定。双方可能对债权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这可能是由于利息的计算方式、还款情况等因素导致的。比如,对于一笔有利息的借款债权,双 方可能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期限有不同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证据来确定债权的准确数额。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另外,债权的实现可能性也是一个争议点。有些债权可能由于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原因,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在分割共同债权时,双方可能会对这种风险的承担产生分歧。例如,债务人已经破产或者失踪,那么这笔债权的实现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可能认为应该按照债权的全额进行分割,而另一方则可能认为应该考虑到实现的风险,进行相应的折扣。
最后,债权的分割方式也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共同债权的分割,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商由一方取得债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另一种是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享有债权。在实践中,双方可能对采用哪种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比如,一方希望直接获得现金补偿,而另一方则更倾向于共同享有债权,等待债务人还款。这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合理的分割方式。总之,在处理离婚起诉前的共同债权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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