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还能仲裁吗?
我对行政机关的某个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在想,在行政复议之后还能不能走仲裁程序呢?不太清楚行政复议和仲裁之间的关系,也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后是否还能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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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仲裁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方式。首先来解释一下行政复议和仲裁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仲裁则是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而仲裁适用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所以,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针对的行政争议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因为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不平等主体的纠纷,而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果行政复议处理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问题,就不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但如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涉及到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部分,且符合仲裁的条件,如双方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等,那么这部分民事纠纷是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的。总之,要判断行政复议后能否仲裁,关键在于区分纠纷的性质是行政争议还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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