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可以解除相关协议?


在探讨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能否解除相关协议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该法并未明确当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明确了,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连续三个月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是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公司只是偶尔延迟支付,或者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支付,且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并在合理期限内补足了补偿金,这种情况下可能不能直接解除协议。但如果公司长时间不支付,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劳动者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除协议。并且,一旦协议解除,劳动者就不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可以自由选择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 综上所述,当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到三个月时,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相关协议。但在具体操作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公司未支付补偿金的证据,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