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有什么区别?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民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定义和核心要素不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想要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想法表达出来。比如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表达自己愿意受合同条款约束的意思,这就是典型的法律行为。而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像创作作品,作者创作时可能主要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并没有特意去想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但根据法律规定,作者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依据不同。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的。还是以合同为例,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就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而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后,二者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比如一个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订立合同等法律行为一般是无效的,因为他们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来理解和表达自己的意思。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创作作品等事实行为,同样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为法律行为的定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中对于各种事实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关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的规定,都体现了事实行为的特点和法律后果的法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