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转包异同的争议点有哪些?


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和转包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二者异同的争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挂靠和转包的概念。挂靠,通俗来讲,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而转包则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就是对挂靠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是对转包行为的禁止规定。 二者异同的争议点之一在于主体关系。挂靠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通常存在一种表面上的隶属关系,但实际上挂靠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而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是一种纯粹的商业交易关系,转包人将工程整体转给转承包人。 在责任承担方面也存在争议。在挂靠情形下,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等,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被挂靠企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施工,存在过错。而在转包中,转包人对工程质量等问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责任划分可能因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另外,关于认定标准也是争议焦点。在实践中,判断是挂靠还是转包并不容易。例如,有些行为看似是转包,但实际上可能存在挂靠的因素。判断是否为挂靠,关键要看是否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况;而判断是否为转包,主要看是否将工程整体或肢解后转给他人。 总之,挂靠和转包异同的争议点涉及主体关系、责任承担和认定标准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