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定金、意向金的区分是什么?
我在买房的时候,合同里提到了订金、定金和意向金,我不太清楚这三者有什么区别。比如交了之后不想买了,钱能不能退,它们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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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的交易活动中,订金、定金和意向金是经常会遇到的概念,它们虽然看起来相似,但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分。 首先来说订金。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它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简单来讲,就是你提前给对方一部分钱,作为交易的初步保证。如果交易顺利完成,订金会抵作价款;要是交易最终没有达成,不管是哪一方的原因,订金一般都要如数退还。例如,你在一家家具店看中了一套沙发,交了500元订金,后来因为家里装修风格改变不想买了,那么这500元订金商家应该退还给你。 定金则与订金有很大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并且有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你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了2万元定金,要是你后来不想买房了,这2万元就拿不回来了;但如果是开发商违约不卖房给你,那开发商就要返还你4万元。 意向金在法律上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它更多的是一种商业习惯用语。意向金通常是购房者表达购房意愿的一种方式,交给中介机构。在中介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并得到卖方认可后,意向金就有可能转化为定金。如果交易不成,意向金一般会退还。例如,你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了1万元意向金,后来因为价格谈不拢交易没达成,中介就会把这1万元意向金退给你。 综上所述,订金、定金和意向金在法律性质、功能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差异。在进行交易时,一定要明确自己支付的是哪种款项,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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