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中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如何区分?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准确区分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谁该为违法行为承担后果。 首先,从行为目的来判断。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比如为了让单位获得更多的业务、订单,或者提高单位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等,那么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单位责任。例如,某公司为了拿到一个重要项目,公司领导决定向项目负责人行贿。这种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公司能够承接项目,增加公司的收益,这就属于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商业贿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反,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是为了个人私利,比如个人为了晋升、获取回扣等,而利用单位的资源或名义进行行贿,那么个人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比如,公司员工为了自己能获得更多的销售提成,私自向客户行贿,这种行为就是为了个人利益,应由个人承担责任。 其次,看决策主体。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等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通常认定为单位责任。因为单位决策机构代表了单位的意志,他们的决定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图。而如果是个人擅自决定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没有经过单位的授权或同意,那么个人要承担责任。 另外,贿赂财物的来源和归属也能作为区分的依据。如果贿赂所用的财物是单位的资金,并且贿赂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也归单位所有,那么倾向于认定为单位责任。例如,单位用公司账户的钱行贿,之后获得的业务收益也进入公司账户。反之,如果贿赂财物是个人出资,且利益归个人,那就是个人责任。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商业贿赂中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的区分,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