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外债如何分割?
我和另一半准备离婚了,但是我们婚姻期间有一些外债。现在不清楚这些外债该怎么分,是一人一半,还是按什么别的规则来?我很担心会因为外债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后外债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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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离婚后的外债分割主要依据外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来判定。夫妻共同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先自己商量怎么还,如果商量不好,就由法院来判。 要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就由负债的一方自己来偿还。比如一方在婚前就欠下的债务,或者是一方在婚姻期间自己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自己花掉了,这种一般就属于个人债务。总之,离婚后外债的分割要先确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再按照相应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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