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开的公司离婚时怎么分割?


在探讨结婚前开的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婚前财产,就是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对于婚前成立的公司而言,它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所产生的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就包括婚前成立的公司在婚后运营所获得的利润。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离婚时的分割方式。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来分割公司权益。这种协商的结果可以是一方将自己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方,也可以是对公司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通过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公司的原始出资情况,谁在婚前对公司投入了资金和资源;婚后夫妻双方对公司经营的参与程度,如果一方在婚后全身心投入公司运营,而另一方几乎没有参与,那么在分割时可能会有所倾斜;还有公司的发展状况,如果公司在婚后有显著的增长和盈利,那么对于这部分增值的分割也会是重点考虑的内容。 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是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那么可能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此外,还可能存在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以便更准确地确定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权益和应分割的财产数额。总之,结婚前开的公司离婚时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