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起诉离婚需要街道开证明吗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了,现在打算起诉离婚。听说要街道开证明才行,可我觉得挺麻烦的。想问问是不是真的必须要街道开的证明啊,要是没有行不行呢,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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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起诉离婚,不是一定需要街道开证明。 首先来说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是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 然后讲讲是否需要街道证明这方面。如果有其他充分证据能证明分居事实及分居时长达到两年,就无需街道证明。比如双方签了分居协议,明确写了分居开始时间、居住地点等内容;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赁合同,能显示租赁起始时间且和分居时间对得上;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体现分居状态的书面材料;邻居、居委会等知晓情况的证人证言等。要是没有上述这些直接有力的证据,街道证明可能会起到一定辅助证明作用。街道对辖区居民情况比较了解,其出具的关于夫妻分居情况的证明,能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分居事实。但要注意,街道证明不是法定必须有的证据,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分居事实是否成立,进而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总之,街道证明不是起诉离婚的必要条件,有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分居事实和时长,也可以顺利进行离婚诉讼。 相关概念: 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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