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定要写感情破裂吗?
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我拿不准是否一定要在协议里写明感情破裂。不清楚这是不是离婚协议必备内容,写上和不写会有什么影响,所以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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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是否一定要写感情破裂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离婚协议是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并没有强制要求离婚协议中必须写明感情破裂。 实际上,感情破裂通常是诉讼离婚中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在诉讼离婚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不同,它更注重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各项约定。 所以,离婚协议不一定要写感情破裂。重点应该放在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实际问题的约定上。这些内容才是离婚协议的核心,关乎到双方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愿意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感情破裂的情况,也是可以的,但这并非法律强制要求的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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