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未办离婚证而变更了房产,再次离婚是否有权分割该房产?
在探讨协议离婚未办离婚证而变更了房产,再次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该房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协议离婚,它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退还当事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在本问题中,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证,那么婚姻关系实际上并未解除。其次,关于房产变更。如果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变更了房产,需要看这种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变更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再次面临离婚时,对于之前变更的房产是否有权分割,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房产变更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愿,那么该房产的归属按照变更后的情况确定,在再次离婚时,就不能再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房产变更到一方名下,且办理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那么在再次离婚时,该房产就属于变更后的产权人所有。但如果房产变更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该变更行为。一旦变更行为被撤销,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再次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总之,在判断再次离婚是否有权分割该房产时,需要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效力、房产变更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在处理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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