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哪几种情形?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情况。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具体有哪几种情形呢?这些情形在实际的票据交易中是如何界定和应用的,我很希望了解清楚,避免在后续的票据业务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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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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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对物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所谓对物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的一些问题,而向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几种情形。 首先,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票据就像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它有一些必须要填写的内容,比如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如果这些必要的内容没有填写完整,或者票据上记载了法律禁止记载的事项,那么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就可以行使对物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就可以以票据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其次,票据的付款日期尚未届至。票据通常会规定一个付款日期,这是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节点。在付款日期到来之前,债务人没有义务付款。《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付款日期未到的时候要求付款,债务人就可以以付款日期未届至为由行使对物抗辩权。 再者,票据已经依法付款或者依法提存。当债务人已经按照票据的要求支付了款项,或者将款项依法提存(比如将款项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那么他的付款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此时,即使有其他持票人再来要求付款,债务人也可以以已经付款或提存为由进行抗辩。 另外,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无效。除权判决是一种法律程序,当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法院会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一旦票据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此为由,对任何持票人行使对物抗辩权。 最后,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如果票据上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比如伪造出票人的签章、变造票据金额等,那么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于被伪造、变造的部分可以行使对物抗辩权。因为伪造、变造的票据违背了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这些情形,都是为了保障票据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维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票据交易中,各方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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