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丈夫有性功能障碍申请离婚会被法院驳回吗?

我和丈夫结婚后发现他有性功能障碍,这对我们的生活和感情影响很大,我想申请离婚,但又担心像新闻里宁国那女子一样被法院驳回。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因为这种情况申请离婚,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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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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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因另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而申请离婚,法院是否会准予离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关于离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因性功能障碍申请离婚的情况,性功能障碍本身并不在上述明确列举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中。然而,性功能障碍可能会对夫妻感情产生重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因为该性功能障碍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调解无效的,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一方面会考虑性功能障碍的程度和治疗情况。如果该障碍是可以通过治疗得到改善的,法院可能会倾向于给双方一个缓冲期,让双方尝试通过治疗等方式改善夫妻关系,不一定会立即判决离婚。另一方面,会考察夫妻双方在面对该问题时的态度和感情状况。如果双方感情基础原本较好,只是因为性功能障碍出现矛盾,但仍有修复感情的意愿和可能,法院也可能会驳回离婚申请。 就像新闻中宁国女子申请离婚被法院驳回的案例,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者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如果因丈夫性功能障碍申请离婚,要尽量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双方因该问题产生的多次争吵记录、分居证明等,以增加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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