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哪些证件及办理什么手续?


协议离婚需要的证件和手续如下: 证件方面: 首先是离婚协议书3份,协议书中要清楚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想法,以及对子女抚养怎么安排、财产如何分配、债务怎样处理等达成一致的意见。 其次是结婚证,如果有一本结婚证丢失,那么丢失方要书面声明遗失,之后按另一本结婚证的办理程序进行;要是两本都遗失了,那就需要双方都书面声明遗失,然后到档案室调出结婚登记档案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专用章,再继续办理。 还需要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 手续方面: 第一步是申请。夫妻双方要共同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这里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指民政局。然后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是受理申请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从这时开始计算30天的离婚冷静期;要是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就不予受理。 第三步是离婚冷静期。在这30天里,任何一方后悔不想离婚了,有两种方式可以撤回申请。一种是主动撤回,就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另一种是被动撤回,如果没时间去现场撤回,那么自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也就是拿到回执单后60天内),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四步是审查。过了30天冷静期后,双方仍然决定要离婚,在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三份、结婚证、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和身份证、户口本,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第五步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审查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符合条件的,就会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