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起诉离婚是否应判离?


在探讨过错方起诉离婚是否应判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看哪一方是过错方。也就是说,即使是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只要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破裂的程度,且调解无效,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然而,过错方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会在其他方面产生影响。比如在财产分割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过错方可能会少分财产。 同时,如果过错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过错方起诉离婚,法院会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而过错行为会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等方面对过错方产生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