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但我们结婚后在不同城市生活过,现在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我想了解一下,离婚案件管辖一般有哪几种情形呢?到底该根据什么来确定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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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应该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这个案件。确定管辖法院对于离婚诉讼非常重要,它能保障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离婚案件管辖情形。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这意味着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中有明确说明。 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例如,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告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有规定。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的管辖情形主要依据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一些特殊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选择管辖法院,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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