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本人还需要出庭吗?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已经请了诉讼代理人帮我处理相关事务。但我不知道自己是否还必须要出庭,毕竟有些事情面对对方会很尴尬。我想了解在法律上,有了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到底还需不需要出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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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即便有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本人也是需要出庭的。 这是因为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它不仅仅涉及财产分割,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愿意离婚,这些问题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表现等来综合判断夫妻感情的状况。所以,法律规定当事人原则上要亲自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完全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正常人,那么就应该出庭参加诉讼。这里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当事人身患重大疾病无法行动、在国外确实无法回国等。但即便存在这些特殊情况,当事人也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自己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想法。 假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过,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会非常谨慎,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并不意味着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不出庭,但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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