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第二次判离就一定要退彩礼吗
我第二次起诉离婚了,现在很纠结彩礼的问题。不知道这次要是判离了,我是不是就得把彩礼退给对方。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只要判离就得退,还是有其他情况 ,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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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官司中,第二次离婚判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退彩礼。 首先,我们要知道彩礼在法律上的一些规定。彩礼,通常被视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时,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即使第二次起诉离婚并判离了,只有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才可能涉及退还彩礼。如果不符合这些情形,比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正常共同生活,没有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等情况,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退还彩礼的请求。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第二次离婚判离就一定要退彩礼,要依据具体情况,对照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裁决。如果双方对彩礼退还问题有争议,可以先尝试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 相关概念: 彩礼:通常指的是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聘金、聘礼等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共同生活: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相互照顾、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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