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是怎样的?

我和我对象打算离婚,但是我俩的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都不一样,情况有点复杂。我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离婚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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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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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地域管辖是确定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受理该案件的规则。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首先,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身份关系,就包括婚姻关系,所以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居住,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其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原告很难到被告住所地去起诉,所以法律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原告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因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原告前往被告所在地起诉存在困难,因此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另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在不同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能够顺利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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