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常见哪些问题?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孩子抚养权是关键问题。我不太清楚在离婚诉讼里,子女抚养方面一般会出现哪些常见问题,比如抚养权归属怎么定、抚养费给多少这些,希望能了解清楚,好做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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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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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确实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容易产生诸多问题的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更依赖母亲的照顾。不过,如果母亲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时,孩子也可随父亲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法律尊重他们的意愿。 其次是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再者是探视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后是抚养权的变更问题。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比如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情况。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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