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中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我正在办理离婚,涉及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离婚判决里,抚养费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是按什么标准来确定数额,支付方式又有哪些,会不会随着情况变化而调整。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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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判决中,抚养费的规定主要涉及数额确定、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后期调整等方面。 首先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其次是支付方式。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再者是支付期限。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后,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子女生活、学习等实际需要的变化,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同时,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力按原数额支付,也可以与对方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适当减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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