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请的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诉请的地域管辖是指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哪个地方的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的规则。了解地域管辖规则对于当事人顺利提起离婚诉讼非常重要。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如果丈夫的户籍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妻子要起诉离婚,就应当向B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管辖规则会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几种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比如,丈夫在国外工作且长期居住,妻子要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是为了方便诉讼的进行和案件的审理。 对于军人离婚案件,地域管辖也有特殊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妻子是非军人,丈夫是现役非文职军人,妻子起诉离婚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进行。 在实际生活中,确定离婚诉请的地域管辖可能会因为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变得复杂。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应当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如果仍然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向当地法院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