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受益对象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双方因为一方的过错而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受益对象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具体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行为,也就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如,丈夫在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另一个女子登记结婚,妻子在发现后提出离婚,那么妻子就属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丈夫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无过错的另一方同样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例如,妻子发现丈夫长期和一名女子在外租房共同生活,妻子在提出离婚时就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也是常见的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在婚姻中一方遭受了另一方的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就可以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比如,丈夫经常对妻子进行殴打,妻子因此提出离婚,妻子有权要求丈夫给予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同样会使无过错方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受益对象。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例如,丈夫对年迈的妻子不闻不问,不提供生活费用,导致妻子生活困难,妻子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丈夫给予损害赔偿。 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为一些在婚姻中存在严重过错但又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的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能依据这一条款请求损害赔偿。总之,只要在婚姻中没有过错,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都有可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受益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