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的赔偿。而一般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适用范围来看,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婚姻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在出现这些法定的婚姻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而一般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只要是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可能涉及一般损害赔偿,比如交通事故侵权、产品质量侵权等。 在赔偿条件上,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即使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也不能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而一般损害赔偿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在一些特殊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可以要求赔偿。 赔偿主体方面,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通常是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而一般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侵权人和受害人,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赔偿目的和功能也有所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具有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的功能,还具有一定的惩罚过错方的作用,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一般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的权益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举证责任上,离婚损害赔偿中,由于涉及到婚姻家庭内部的事务,无过错方举证往往比较困难。而一般损害赔偿中,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在一般侵权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