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中对无过错方是如何规定的?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简单来说,无过错方就是在婚姻关系中没有实施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一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另一方则属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里所说的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张三在已经和李四结婚的情况下,又和王五登记结婚,那么李四在离婚时就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像赵六有妻子孙七,却和周八长期在外租房共同生活,孙七就符合无过错方的条件。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丈夫甲经常殴打妻子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乙就是无过错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比如丙对年老体弱的配偶丁不管不顾,不提供生活费用和照顾,丁在离婚时可作为无过错方要求赔偿。 而“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列举出所有的过错行为,当出现一些严重违背婚姻义务、对另一方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时,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请求赔偿。例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另一方也能以无过错方的身份主张赔偿。 在实践中,无过错方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同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应及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是协议离婚的,也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