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负债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权益?


在探讨离婚时将负债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权益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表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当夫妻在离婚时将负债的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时,这可能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原本夫妻双方都有能力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而这种约定可能使得其中一方失去了用该部分财产偿债的可能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面临风险。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发现夫妻有这种行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财产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夫妻将负债的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 此外,即使财产约定已经生效,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离婚时将负债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行为很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