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损商品进项是否需要转出?
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我们企业最近有一批商品报损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之前为这批商品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不要做转出处理。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报损商品的进项到底需不需要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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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报损商品进项是否需要转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就是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扣除。因为按照规定,有些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所以就需要做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这里面,“非正常损失”是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商品报损属于这种非正常损失,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因为仓库管理不善,导致商品被盗或者发生霉烂变质,这种情况下报损的商品,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了,要做转出处理。 但是,如果商品报损是属于正常损失,比如由于合理的损耗、商品的正常过期等情况,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这些正常损失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所以,判断报损商品进项是否转出,关键在于确定报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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