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中患方应注意什么?


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患方需要注意多个方面的问题,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合理诉求。合理诉求是调解的基础,患方要清楚自己希望通过调解达到什么样的结果,比如获得合理的赔偿、要求医院改进医疗服务等。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这意味着患方提出的诉求应基于事实和法律,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要充分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证据是支持诉求的关键,在医疗纠纷中,患方要收集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医疗行为的存在、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这表明患方有权利参与病历封存等证据保全工作,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再者,要了解调解程序和规则。不同的调解机构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和规则,患方在参与调解前应了解清楚。例如,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安排。同时,要积极参与调解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但也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表达影响调解效果。 另外,在达成调解协议时,要仔细审查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重要条款。患方要确保协议内容符合自己的诉求和意愿,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对协议内容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应及时与调解机构和医院沟通协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属于合同范畴,患方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协议内容,保障自身权益。 最后,如果在调解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患方要知道自己还有其他的维权途径。可以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