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家庭暴力会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家庭暴力,法院的判决主要会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是否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证据可以包括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 其次是财产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属于过错方,所以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可能会让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财产。例如,原本平均分配的财产,可能会判决无过错方获得60%甚至更多。 再者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判断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子女时,法院会考虑诸多因素,而家庭暴力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法院通常不会将抚养权判给实施暴力的一方。 最后,关于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身体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遭受的痛苦给予的赔偿,具体数额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