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方提出离婚是否有冷静期?
我现在处于哺乳期,因为和丈夫感情不和,打算提出离婚。但听说现在离婚有冷静期,我想知道在我这种哺乳期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还需要经历冷静期吗?我比较着急解决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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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哺乳期女方提出离婚是否有冷静期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只要是协议离婚,就必须经过离婚冷静期这一法定程序。 回到哺乳期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女方选择的是协议离婚,也就是和男方达成一致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同样要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无论女方是否处于哺乳期,协议离婚都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 不过,如果女方选择诉讼离婚,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就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因为诉讼离婚是由法院来审理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在哺乳期女方提出离婚时,如果通过诉讼途径,就不用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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