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离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我国,怀孕期间离婚分为两种情况,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它们所需要的手续是不同的。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具体手续如下:首先,夫妻双方要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受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则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离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具体手续为:首先,起诉方需要撰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状况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并确定开庭时间。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