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有哪些法律常识?

我打算和另一半走离婚诉讼程序,但对这方面法律常识了解甚少。比如诉讼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法院判离的条件是什么等,希望能有专业解答,让我心里有个底,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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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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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下面为您介绍一些关于离婚诉讼的法律常识。 首先是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其次是诉讼程序。离婚诉讼一般包括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和判决。起诉时,原告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起诉状需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审理阶段,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调解和好、调解离婚以及调解不成进入判决阶段。若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判决。 关于判决离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总之,离婚诉讼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在处理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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