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老婆失踪20年该怎么办?
我现在打算到法院起诉离婚,可不清楚诉讼费到底该谁来拿。而且我老婆已经失踪20年了,这情况让我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和她的离婚问题,想了解下针对这种老婆失踪20年的状况,起诉离婚的流程、诉讼费承担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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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说起诉离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起诉离婚的费用是交给法院的,一般由原告预交。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负担,不过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离婚案件中,情况更为特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比如,双方都有责任的,就由双方分担。要是原告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要是原告在预交期内没预交诉讼费用,经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还不预交,那就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而且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再说说老婆失踪20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你老婆失踪20年,满足宣告失踪条件。宣告失踪后,你再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因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的。 相关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诉讼费用预交:是指在诉讼开始时,由原告或者其他应当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按照规定预先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以启动诉讼程序的一种费用交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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