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必须携带的证据有哪些,离婚诉讼中的 新的证据又有哪些?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的提供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诉讼必须携带的证据以及新证据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看离婚诉讼必须携带的证据。
第一类是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比如身份证、户口簿等,这些证据可以明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确保诉讼的主体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这些身份证据就是明确被告身份的关键。
第二类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常见的就是结婚证。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合法有效的重要凭证,如果结婚证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这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基础,只有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进行离婚诉讼。
第三类是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证据。如果有子女,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证明子女的身份信息。同时,如果主张子女抚养权,还需要提供自己有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比如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等;如果涉及抚养费问题,要提供子女生活开销的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证据能够帮助法院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数额。
第四类是涉及财产分割的证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股票账户信息等。这些证据可以明确财产的范围和价值,以便在离婚时进行公平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接下来,我们说说离婚诉讼中的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比如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对方有隐藏的财产,这个新发现的财产证据就属于新证据。二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例如,一方在一审时申请法院调查对方的银行流水,但未获准许,二审时法院认为该证据对案件审理有重要作用并准许调取,那么这份银行流水就属于新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必须携带的证据还是新证据,都要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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