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要经过哪三个程序?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一般而言,离婚诉讼要经过以下三个程序。 第一个程序是起诉阶段。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在这个阶段,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起诉书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还要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像请求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并且要阐述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第二个程序是审理阶段。审理阶段又可以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小阶段。审理前的准备,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调解是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开庭审理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开庭时,法院会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等。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等。接着是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双方互相辩论。 第三个程序是判决阶段。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再次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会进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