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离婚调解是指在离婚过程中,由有关部门或法院介入,对夫妻双方进行劝导、协商,帮助他们解决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活动。它是处理离婚纠纷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尽可能地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减少对夫妻双方和子女的伤害。 离婚调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调解夫妻感情。法院或调解机构会了解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只是因为一些误会、琐事产生矛盾,调解人员会通过沟通、劝导,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修复感情,促使双方重归于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表明调解感情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其次是调解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积累一定的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帮助双方协商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这些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调解时会引导双方遵循这些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再者是调解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探视权等问题都是调解的重要内容。调解人员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些法律规定为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提供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