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可否要求暂住原房屋?

我和配偶刚离婚,我目前没有地方住,而原房屋是在婚姻期间一起居住的。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要求暂住原房屋呢?不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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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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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时,是有可能要求暂住原房屋的。这涉及到法律上对离婚后居住权益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生活困难”就包括了无房居住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从法律原则来讲,如果一方离婚后没有房子住,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义务。 在实践中,这种帮助的形式可以多样,而要求暂住原房屋就是其中一种合理的方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房居住的一方就一定能无条件地暂住原房屋。如果双方能够就暂住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自然是按照协议来执行。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暂住的期限、是否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等内容。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考虑提出暂住要求一方的实际困难程度,比如确实没有其他住房可供居住;另一方面也会考虑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情况。例如,如果原房屋面积较小,另一方也居住不便,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同时,即便法院支持暂住请求,也可能会对暂住的期限等做出合理限制,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总之,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要求暂住原房屋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但最终能否实现以及具体的暂住条件,要根据双方协商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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