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双军人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时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和普通夫妻离婚相比,双军人离婚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在手续办理上会有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从适用法律上来说,双军人离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循军队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双军人自愿离婚的情况下,一般需要以下手续。第一步是申请。要求离婚的双军人需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离婚申请。这是因为军队对于军人的婚姻问题有严格的管理,政治机关要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了解离婚的原因、是否协商一致等情况。 第二步是调解。政治机关会根据情况进行调解,尽力化解双方的矛盾,促进双方和好。如果调解无效且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政治机关会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第三步是签订离婚协议。双军人需要按照《民法典》的要求,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具体意见。 第四步是办理离婚登记。双军人携带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经过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双军人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应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总之,双军人离婚手续的办理既需要遵循国家法律,也需要按照军队的规定进行,以确保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